資訊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三、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六、預算與決算書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目前尚無該類資訊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非合議制機關,故無該類資訊
- 十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彙整表
-
十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一、利衝法簡介及問答集
二、自行/申請迴避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並應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另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第6條第2項或第3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公職人員自行迴避通知單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單(空白)-法人團體用
- 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單(空白)-個人用
- 迴避範例-簽(來源:法務部1081113函附件)
- 迴避範例-通知書(來源:法務部1090207函附件)
- 迴避範例-通知書(來源:監察院1090709函附件)
三、身分揭露- 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因本法第20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管轄機關區別,請分別適用法務部或監察院版本之表格;為避免表格經該等機關修正後另行公布,另檢附其網站下載檔案途徑:
(1)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
(2)監察院: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利益衝突迴避
-
十三、檔案應用專區
一、依據國科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辦理
二、提供政府資訊服務
三、相關網站
- 十四、法規專區